关于开展2021-2022学年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1〕13号)的通知要求,按照自治区2021年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拨付情况,现开展2021-2022学年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访学、“2+2”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1〕13号)的要求,本年度助学金资助标准为:
(一)国家助学金分三等:一等4400元、二等3300元、三等2200元;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分三等: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三等1000元。
三、名额分配
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在下达资助额度内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各档次助学金名额。学院资助总人数不能高于学校分配人数。分配中不能简单按照班级人数划分,要结合学院各班级困难学生情况、涉农专业合理分配(分配名额见附件1,管理办法附件2)。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的要求,各学院确保退役士兵和退役复学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档次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推荐。
四、工作程序
(一)学生提交申请、班级评议。10月21日—10月26日,班主任召开班会,传达评选通知,组织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班主任组织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困难认定情况、学生消费情况,按照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民主评议,并向班级公示获资助人员名单和资助金额。推荐获资助的学生登录新疆农业大学学生管理系统,提交个人申请。班主任登录学工系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评定等级,确认无误后上报学院。
(二)学院初审及公示。10月24日—11月3日,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系统中对各班级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学院会议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后要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系统中提交学生处审核。如学生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向学院提出申诉。
(三)学校审核及发放。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资助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按照资助金额的40%、30%、30%在本学年分三批次发放给学生。
五、工作材料
(一)报送学生处材料
11月3日前,学院须报送各资助项目汇总表(附件3)、评审工作报告和评审会议纪要提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纸质版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电子版广讯通发学生处王盼盼)。
(二)学院存档材料:
学院需按照助学金名称将材料进行分类装订、存档。存档内容包括:评审报告、会议纪要、汇总表。
评审报告要反应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获资助学生中各类困难生比例、退役士兵、退役复学的学生推荐获得本学年国家助学金的人数、资助金额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如有建档立卡学生未受资助,须提交建档立卡学生未受资助的情况说明,会议纪要包括参会人员的发言要点,会议结果及参会人的亲笔签字。
学院存档的材料分年度分类别建档备查,学生处每年12月对各学院奖助学金存档材料开展检查,对存档不规范的学院将进行通报,检查中如发现有违反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违规行为将报学校纪委查办。
六、工作要求
(一)学院要在全体学生中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每一名学生都了解资助政策、工作程序和要求,班主任要按照评选办法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及时申报。学院推荐中要结合学生历年受学校、生源地资助情况和学业情况推荐等级,确保助学金能充分发挥“助学”作用。
(二)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要将今年受洪涝灾害影响严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并给予最高档资助;对建档立卡、孤儿等困难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退役复学的学生做到国家助学金全覆盖。
(三)学院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受资助学生推荐名单须经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确保评审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四)学生申请前需在学工系统中核对个人工商银行卡号,务必确保卡号正确并与姓名完全相符,如因个人卡号错误造成无法发放,责任自负。
(五)学院加强资助诚信、感恩励志教育,将资助育人融入日常,鼓励受资助学生努力学习、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和公益活动,推动他人帮助和自我成长有效融合,培育受助学生感恩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
(六)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涉及学生切身利益,评审工作全过程中如发现弄虚造假、违规操作等现象,学校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评选期间,如有疑问请咨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王老师 刘老师; 电话:8762793